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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sue:034   发行日期: 2004-4-24( Mon.) 繁體
外服快报[第三十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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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正文
外服快讯
1. 首届上海人才中介行业职业经理人研修班招生简章

课程背景
目前,除了人才中介员、中介师这两项基本职业资格外,人才中介行业内暂时还没有针对人才中介机构职业经理人的素质培训或资质认证。上海人才中介行业协会在此背景下,适时推出“上海人才中介行业职业经理人研修班”。该课程从行业内机构发展的急迫需求出发,不以盈利为目的,立足于培养行业内认可的高端人才,为行业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招生对象
* 人才中介机构中在职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及其他中、高层管理人士
* 有志于进入人才中介行业的企事业高层管理人士
注明:为保证教学效果,招生名额计划为50人

课程特色
1.五大教学模块:市场战略模块、职业素质模块、实战技能模块、高级研修模块、交流实践模块
2.重点突出,学员将获得多项收益
3.优势明显,协会品牌的高端培训

师资团队
上海人才中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高端整合优势,为本次研修班精心打造师资团队。主要讲师将来自:
* 上海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专才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中智上海、中国四达上海分公司等权威机构的核心管理层
* Kornferry、Hudson、Manpower等世界顶级人力资源咨询企业的资深业务专家
* 沪上著名管理学家、社会学家、市场策划学家

课程安排
5月14日
上午 人才中介行业的市场综合分析
   市场战略模块
下午 上海人才中介行业的市场战略规划实务
   人才与人才中介的社会思考
   学员分组讨论与发言
5月15日
上午 人力资源管理学理论前沿
   职业素质模块
下午 人力资源管理学应用前沿
   学员分组讨论与发言
5月16日
上午 项目管理实用技能
下午 市场策划实用技能
   学员分组讨论与发言
5月21日
上午 猎头核心业务管理
   实战技能模块
下午 猎头核心业务管理
   学员分组讨论与发言
5月22日
上午 人才招聘业务管理
下午 人才派遣与人事代理业务管理
   学员分组讨论与发言
5月23日
上午 培训业务管理
下午 跨国性的人才中介业务管理
   学员分组讨论与发言
5月28日
全天 领导力与执行力提升
   高级研修模块
5月29日
全天 企业运营管理
5月30日
全天 理念创新与经营者智慧
6月2日
上午 考察学习业内著名企业
   交流实践模块

教学管理
* 结业考核——书面考试+结业论文
* 证书授予——通过结业考核后,学员将获得双证:由上海人才中介行业协会颁发的上海人才中介行业职业经理人研修班(中级/高级)结业证书,及紧缺人才办颁发的上海市紧缺人才办培训认证证书。
注明:1.中、高级职业经理人分别设立考核要求
   2.证书具有行业认可价值
经理人俱乐部
经理人俱乐部将以首届研修班师生为核心来启动组建。俱乐部会员可以参加俱乐部组织的各类活动,包括主题报告会、沙龙、参观考察、酒会等。

人学要求
中级职业经理人——获准在本市就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 已取得人才中介师资格;
* 大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
*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 获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高级职业经理人——获准在本市就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现任部门经理及以上职务,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 已取得人才中介师资格;
* 大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8年;
*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
* 获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注明:协会将就报名者入学资格进行抽查面试。

入学费用
中级——2800元/人 高级——3800元/人
包含培训费、场地费、餐饮费、资料费、教学管理、考核办证等全部费用

报名咨询
联系人 杨老师 刘老师
电 话 58884557 58884556 58884561
日 期 4月20日起接受报名,额满即止(限50名)
时 间 每日9:30 am—16:30 pm,周末接待
地 址 浦东南路(商城路口)1036号隆宇大厦1402室
网 址 www.Shrca.net(请登陆下载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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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世博英语等级证书》培训

您是否有过这样的感受:
* 市场上的英语培训鱼龙混杂,大同小异,让您无所适从;
* 您在英语学习上花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却总是没有明显的进步;
* 您真心渴望提高英语实际运用能力,却发现英语培训课程大都只能用来应试……
为了满足您提高英语综合能力的要求,“上海外服世博人才培训中心”将于2004年6月推出全新的《世博英语等级证书》培训课程。课程已成功举办了三期,赢得学员的一致好评。

课程目标 培养学员在真实的交流情境中,运用自然、实用、鲜活的英语,通过各种机会使用所学的语言,从而真正达到学以致用。

课程内容 采用国外最新原版的New Interchange教材,在大量的课堂交流中穿插语法、听力、阅读、写作和文化介绍,提高学员听、说、读、写综合能力;文化点滴; 会话练习; 词汇扩展; 听力; 角色扮演; 写作练习; 阅读; 语法重点;

对象学员
* 有一定英语基础,希望提高交流水平的职业人士;
* 将出国学习、工作,希望熟悉英语交流环境的人士;
* 希望参与2010上海世博会工作的人士。

课程分级 学员报名后经过统一的分级考试,按照自身当前水平从最适合的级别学起。课程共分入门级、初级、中级和高级四个级别。每个级别分为A、B两个模块。

证书 每个级别考试合格者,颁发相应级别的《世博英语等级证书》。

教师 全部由资深的中、外专职教师任教,将外教的流利英语和文化底韵与中国教师的教学经验和扎实功底完美结合。

重大优惠 本中心会员或5人以上报名可获得优惠

课时 每期12周,每周5课时

欢迎来电垂询: FAX: 6385 4091
TEL: 63721888-1018/1015/1042 张喻云/关予/王越平
EMAIL:
zhangyy@efesco.com
guanyu@efesco.com
wang_yp@efesc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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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04年度上海市商业营销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及评审工作的通知

  根据《上海市商业营销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并经市人事局、市经委同意,现将2004年度上海市商业营销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及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请参加上海市商业营销职业资格考试及评审的人员,应获准在本市就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
  (二)申请参加助理商业营销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成人高校相关专业在职在校学生可报名参加助理商业营销师资格考试。全日制高校相关专业的在校学生临近毕业前也可报名参加助理商业营销师资格考试。
  (三)申请参加商业营销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商业营销专业工作满6年;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商业营销专业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并获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商业营销专业工作满3年;
  4、获硕士学位,从事商业营销专业工作满1年;
  5、获博士学位;
  6、本规定实施前,已从事商业营销专业工作,并获得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
  (四)申请参加高级商业营销师职业资格考试及评审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商业营销师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7年;
  2、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商业营销师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
  3、获博士学位,取得商业营销师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2年。
  二、考试科目与时间
  上海市助理商业营销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商业营销基础》和《商业法规基本知识》。
  上海市商业营销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商业营销实务》、《商业法规》和《商业企业管理实务》。
  上海市高级商业营销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商业现代化原理与应用》、《商业法律与法规》并提供论文一篇及准备答辩。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助理商业营销师职业资格:
    2004年12月4日
    上午9:00--11:00  商业营销基础
    下午1:30--3:30  商业法规基本知识
  商业营销师职业资格:
    2004年12月4日
    上午9:00--11:00  商业法规
    下午1:30--3:30   商业营销实务
    2004年12月5日
    上午9:00--11:00  商业企业管理实务
  高级商业营销师职业资格
    2004年12月4日
    上午9:00--11:00  商业法律与法规
    下午1:30--3:30   商业现代化原理与应用
    2004年12月5日
    上午9:00--16:30  论文提交(答辩时间另定)
  
  参加商业营销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有应试科目。
  三、报名事项
  (一)报名日期:2004年5月13日--17日 9:00--16:00
  (二)报名地点:上海商业职业技术学院(中山西路2271号)
  报名电话:64682271 64870020-0102
  (三)报名办法:
  报名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考试报名表和报名信息卡,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在考试报名表上加盖公章,按规定的报名日期和地点,携带本人的报名表、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关资格证书(以上均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的复印件请贴在报名表的后面)及近期一寸报名照片(同版)两张办理报考手续。
  四、收费
  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门80元,申报高级商业营销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另付论文答辩、评审费每人500元,该费用在报名时一次付清。
  五、说明
  (一)申报高级商业营销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撰写论文一篇,字数控制在5000字以上,主题为商业营销、商业管理类。
  考生必须在2004年12月5日下午4点30分以前,将论文一式四份交到报名点,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二)本通知所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且仅指由国家人事行政部门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内的任职资格。
  考试成绩咨询专线:95001966

  附件:考试报名表专业工作经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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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上海市2004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根据人事部2004年度考试工作安排,为了做好上海市2004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经市人事局同意,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二)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三)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
  (五)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专业工作经历年限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

  二、考试时间和科目
    10月16日 上午9:00—11:30 综合法律知识
         下午2:00— 4:30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10月17日 上午9:00—11:30 企业管理知识
         下午2:00— 4:30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三、免试条件与科目
  符合上述相应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一)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二)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三)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中级职称,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以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考试。

  四、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五、报名事项
  (一)报名时间:2004年4月23日--29日 9:00—16:00
  (二)报名地点:
  1、上海市企业管理进修学院
    报名地址:延安中路535弄7号
    联系人:郁敏、张寅生 联系电话:62538327、62551898
  2、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报名地址:徐汇区蒲汇塘路99号(漕溪北路口)上海董恒甫职校东楼108室
    联系人:张军 联系电话:64418118
  3、上海现代企业经济法律培训中心
    报名地址:江西中路264号3楼312室
    联系人:贺人龙、张圣宜
    联系电话:63211151-8018 63230126
  (三)报名方法
  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考试报名表、专业工作经历表和信息卡(今年一律使用新的报名信息卡,老的报名信息卡一律停止使用),经所在单位审查合格加盖公章,按规定的报名日期和要求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须带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聘书(以上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字,原件验证通过后复印件留存报名点),及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同版)两张。
  2003年的老考生凭准考证即可办理报名手续,(填写报名表、信息卡)。

  六、其它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在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时可携带计算器(免套、无声、无储存编辑功能)。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七、收费
  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目55元,以上费用在报名时一次付清。
  考试成绩查询电话:95001966
  附件:1、考试报名表
     :2、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专业工作经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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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上海市2004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根据人事部2004年度考试安排及要求,现对上海市2004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报名范围和报考条件
  凡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在职、在岗人员,经单位审查同意并出具申报人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均可申报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分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个阶段。通过基础考试,并达到规定从事结构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规定年限的人员,可报考专业考试。具体报考条件见附件1、附件2。
  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报考条件见附件3。

  二、考试时间
  2004年9月25日 上午 8:00-12:00 基础考试(上)
         下午14:00-18:00 基础考试(下)
  2004年9月26日 上午 8:00-12:00 一级专业考试(上)
         上午 8:00-12:00 二级专业考试(上)
         下午14:00-18:00 一级专业考试(下)
         下午14:00-18:00 二级专业考试(下)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1、报名时间
  2004年4月26日--28日 上午9:00—下午4:00
  2、报名地点
  同济大学逸夫楼 地址:四平路1239号
  联系电话:65983336 联系人:钱英
  3、报名办法
  报考人员如实填写考试报名表、专业工作经历表、报名信息卡(今年使用新的报名信息卡,老的报名信息卡一律停止使用),经所在单位初审同意盖章后,同时携带本人近期一寸证件照2张(同版)和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资格审查及考试报名手续。
  凡2003年已取得考试资格的考生,可凭原准考证直接办理考试报名手续(填涂考试报名表、报名信息卡),不再进行资格审查。(考试报名表、报名信息卡即日起可前往同济大学教务处购领)
  通过基础考试后报考专业考试的人员,需带好《基础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对在非设计单位工作的人员,另需附加:①调离原所在设计单位的证明;②原所在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年限证明;③不具备规定学历参加基础考试,其业绩证明必须由原所在设计单位单独出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规模、设计人员的角色等。
  4、费用:
  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一级基础考试每人120元,一级专业考试每人240元。二级专业考试每人240元。

  四、考试报名的同时,受理考前辅导的报名及教材的征订。
  五、今年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参考书目所有调整,具体详见附件7
  考试成绩查询电话:95001966
  
  附件
  1、2004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基础考试报考条件;
  2、2004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3、2004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4、考试报名表;
  5、专业工作经历表;
  6、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考生须知。
  7、关于调整2004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参考书目的通知(注工结构[20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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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2004年度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事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部门同意,现将2004年度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获准在本市就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年龄在62岁(含)以下,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参加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或工程经济相关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设备监理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二)工程或工程经济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工程设备监理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三)获工程或工程经济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工程设备监理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四)获工程或工程经济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五)已评聘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现从事工程设备监理工作满一年。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获得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资格)的人员,只参加《工程设备监理相关法规》和《工程设备监理实务》考试。

  三、考试时间与科目
  2004年6月26日上午9:00~11:00 工程设备监理相关法规
  2004年6月26日下午1:30~4:00 工程设备监理基础理论
  2004年6月27日上午8:30~12:00 工程设备监理实务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04年4月23日--27日
  上午9:00~11:00 下午13:30~16:00
  报名地点: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培训中心(长乐路1227号602室)
  联系人:蔡瑾琦 邵惠珍
  联系电话:54030973 54045500×1602、1605
  考试成绩咨询电话:95001966
  (二)报名办法
  报名参加考试人员须如实填写考试报名表和专业工作经历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以上证件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资格审查后复印件留存)、考试报名表、专业工作经历表、一寸同版报名照两张,办理考试报名手续,填写报名信息卡(今年启用新的报名信息卡,老卡一律停止使用)。

  五、收费
  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每人缴报名费10元,考务费每门80元,该费用在报名时一次付清。

  六、其它
  《工程设备监理相关法规》、《工程设备监理基础理论》,两个科目考试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工程设备监理实务》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免套、非立体式、无储存功能)。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草稿纸。《工程设备监理实务》考试的草稿纸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统一配发。
  考试报名点同时受理考前培训报名工作。
  考试参考用书为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工程设备监理——理论法规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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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海市2004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根据人事部2004年度考试工作安排,现对上海市2004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有关考试报名和考务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报名条件和对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04年12月31日。

  二、考试时间和科目
  2004年10月16日
  上午: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2:00-4: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2004年10月17日
  上午: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4: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考试科目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为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根据从事的本专业工作,选择《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的考试。

  三、免试条件及科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四、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资格证书。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1、报名时间:2004年4月23日--27日 9:00--16:00
  2、报名地点:
  药学类:
  (1)上海医药职工大学(愚园路1088弄48号)
  电话:62524558、62522920--814 联系人:石明礼
  报名点代码:4646
  (2)复旦大学药学院(医学院路138号)
  电话:64178097 54237069 联系人:施军
  报名点代码:4747
  中药学类:
  (3)上海中医药大学(零陵路530号15号楼7楼)
  电话:54231340,54232254 联系人:孙德强
  报名点代码:4848
  3、报名办法
  参加考试人员应如实填写考试报名表、专业工作经历表、报名信息卡(今年一律使用新的报名信息卡,老的报名信息卡一律停止使用),经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并在考试报名表上加盖单位公章,按规定的报名日期和要求,携带报名表、专业工作经历表、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含聘书),以上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近期一寸照片(同版)两张到报名点办理手续。老考生凭2003年度准考证办理报名手续(填写报名表、信息卡)。

  六、其它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七、收费
  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目55元,以上费用在报名时一次付清。
  考试成绩查询专线:9500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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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考证
1. 松江职位信息

如果你想在松江工作,请关注外服公司松江分公司网站发布的最新松江职位信息。网址如下:
http://songjiang.efesc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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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人简历和职位信息自由发布区(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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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招聘职位         发布时间
阿利斯泰伦敦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质检           2004-04-22
香港骏业工业原料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驾驶员+外勤         2004-04-22
三井物产(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营业担当          2004-04-22
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代招     赴日厨师          2004-04-21
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代招     业务员           2004-04-21
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代招     海外财务人员        2004-04-21
上海乔治.费歇尔管路系统有限公司   民用管路系统销售代表   2004-04-21
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代招     海外业务员         2004-04-21
上海外服人力资源咨询分公司     前台接待          2004-04-21
牛津管理有限公司          QA Engineer (Part Time)  2004-04-21
人力资源咨询分公司          会计担当(日语)     2004-04-21
人力资源咨询分公司          营业担当(日语)     2004-04-21
美国硼砂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技术经理          2004-04-21
上海外服人力资源咨询分公司     证券行业研究员       200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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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点击
1. 外服员工《上海市居住证》申办须知
  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人员,与我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服员工,我司可以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一、申办程序  1、 申请人向业务部索取《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及准备材料的清单。  2、 申请人携带全部办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学历(学位)认定证明可以委托外服办理。   受理时间:每周二、四下午1:00—4:00(暂定)    地点:金陵西路28号2楼福利保障中心   联系电话:63721888     3、审核认定结果由受理单位通知申请人。  具体的办理政策,可阅上海市人事局网站http://www.21cnhr.com `   二、所需材料  1、 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可从上海市人事局网站http://www.21cnhr.com下载)  2、 学历(学位)认定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 个人收入证明原件(用人单位出具)  4、 申请人个调税税单复印件(验原件)或缴税证明(由税务局出具)  5、 居民户口薄或所在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6、 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7、 住所证明:    购房:产权证或售房预售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租房:租房合同(盖有中介公司公章)复印件(验原件)或租赁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借住:亲属户主同意借住的证明信原件(写明亲属关系),亲属户口薄及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8、 健康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本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常规体检,有效期为三个月)  9、 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自申办日期开始有12个月有效期)  10、 其它需补充的材料。   其他  1、 若已婚配偶及子女要随员需增加    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    子女户口薄复印件(验原件)    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配偶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配偶户口薄或户籍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2、 若人事代理单位需增加以下材料    《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封面页单位名称栏加盖公章    用人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业务部联系方式  业务一部 总机:63558778传真:63269138 延安东路55号工商联大厦3403室邮编:200002   业务二部 总机:62185478传真:62185439 南京西路1038号梅龙镇广场1706室邮编:200041   业务三部 总机:64738599传真:64738296 肇嘉浜路798号坤阳大厦202A室邮编:200030   业务四部 总机:62700581传真:62706877 延安西路2201号国贸中心1409室邮编:200336   业务五部 总机:63758931传真:63758929 黄陂北路227号中区广场604室邮编:200003   业务六部 总机:53966600传真:53965900 淮海中路222号力宝广场802室邮编:200021   业务七部 总机:68410500传真:68415778 银城东路101号汇丰大厦05131室邮编:200120   业务八部 总机:58682338传真:58681305 富特西一路135号东上海石化501室邮编:2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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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年金制将施行 职工退休除养老保险另有收入

  什么是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日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外公布了即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从当日起,参加企业年金缴费的企业职工,退休后将在依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之外,又能一次或定期领取到一笔属于补充养老保险金性质的收入。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等条件。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下载

  外服快报免责申明:
  本文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案件或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亦不代表上海市对外服务公司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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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既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可以签订有期限合同

  员工蔡先生与企业签订有固定期劳动合同。当他工作即将满10年时,单位和他协商达成一致:继续签订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不再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将根据蔡先生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支付经济补偿金。蔡先生对这样的约定非常满意。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分为有三种,即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固定期限,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签订的,有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的有时间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只有起始日期而没有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即以完成某一项任务或某一项项目为期限的合同。
  长期以来,许多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有独钟。其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非“铁合同”。根据法律法规,只要符合法定解除或终止条件,或者出现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是没有经济补偿的。而劳动合同的解除,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非过失性解除,则必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以上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老职工的权益。可是一份“无固定期限合同”,往往让很多企业望而生畏。因为作为企业,不希望劳动关系卡得这么死。更有企业在员工连续工作满10年前,就会终止劳动关系。于是,一些员工在10年期满后,本来可以继续干上十年、二十年,甚至三十年,却不得不面临重新择业或失业。还有企业在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一段时间以后,再重新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种做法尽管并不违反法律,但毕竟有悖于人之常理,对劳动者不利,对企业形象也是一种损害。
  为了充分尊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愿望,稳定劳动关系,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出《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其中对于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原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包括: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合同期满前,劳动者因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提出将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但是,必须强调的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双方续延劳动合同的重要前提。所谓协商一致,必须是出自双方当事人自愿的行为。根据《通知(二)》的规定:若被证明用人单位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导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中约定期限的条款无效。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然,不是说只有像蔡先生那样与企业续订劳动合同,才算是“协商一致”,但是他们的约定确实显示出了双方的诚意,在保证企业灵活用工的同时,也充分保护了老职工的权益,因而有利于建立平等、和谐的劳动关系。
  摘编自 [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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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培训还是加班?

  问题:
  王女士于半年前应聘进一家制衣加工厂工作,在这半年多的工作期间,除了每天工作近10小时之外,还必须在每个双休日参加厂里组织的职业技术培训。可厂里的职业技术培训并没有请来专业人士对我们进行辅导,而仅仅是在工厂管理人员的监督下将工作日里来不及完成的工作做完。王女士向工厂索取双休日工作的工资也被工厂拒绝。工厂声称,这是对工人进行的职业技术培训,在未收取培训费用的情况下,绝无支付工资的道理。请问,王女士有权就周末的工作获得报酬吗?       

  回答:
  从来信反映的情况来看,该工厂有将周末加班冠以职业技术培训之名来使工人工作的嫌疑。
  根据《劳动法》第68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该工厂变相地借培训之名将周末变为工作日,而且不给加班费,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可以要求工厂立即停止这种变相加班,并支付以前的加班报酬。
  另一方面,工厂迫使工人长期超长加班是有违法律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法》第42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工厂为完成订单而进行的加班不属于《劳动法》第42条所说的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情形,而且也违反了《劳动法》第41条关于加班时间限制的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中规定,我国从1997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这一标准工时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摘编自 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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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员工辞职,公司未获得违约金却反赔了八千元

  从家乡农村考入上海某重点大学的黄小姐,求学的几年间,勤奋刻苦,成绩优异。2002年大学毕业后,顺利进入一家电机公司工作。
  公司与黄小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02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每月工资2500元。因为公司为黄小姐支付了一笔培训费,公司还在劳动合同中加上了违约条款。按照该约定,如果黄小姐在劳动合同期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3万元根据黄小姐在公司工作的年限递减,工作的头两年,每满一年违约金递减10%,第三年起每满一年递减20%。
  工作了不到一年时间,一方面考虑到公司提供的个人发展空间有限,另一方面又与同事间的关系相处不好,2003年4月,黄小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当时,部门领导表示同意她辞职,在黄小姐的申请书上写明同意并批示按有关手续办理。
  办理手续时,黄小姐与公司在违约金问题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所以,尽管部门领导同意解除与黄小姐的劳动合同关系,但黄小姐却无法真正与公司脱离关系,进而也无法寻找新工作———因为公司始终不为黄小姐办理退工手续,她与几家有意录用她的新公司都失之交臂了。
  为此,黄小姐曾多次找到公司有关负责人交涉,要求为她办理退工,至于违约金,黄小姐表示并非不愿支付,而是现在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钱,她表示与公司协商是否可以分期支付。对此,公司方面不愿让步。
  2003年11月,黄小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诉书,要求公司为她办理退工手续,并赔偿因公司不及时退工,耽误她正常就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几日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劳动仲裁申诉时效为由,对黄小姐的申诉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黄小姐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仍要求公司办理退工手续以及赔偿因退工不及时造成的损失,损失按照原来每月工资2500元计算,从2003年5月起至2004年1月共9个月,计22500元。
  在庭审过程中,黄小姐的代理律师提出:
  1. 公司没有按照规定为黄小姐办理退工手续,造成黄小姐无法继续就业,公司应该赔偿经济损失
  2. 公司没有及时就违约金提起仲裁,已过时效
  理由是:根据招退工管理有关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在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办理退工手续,而该案中的劳动合同于2003年4月终止,单位却至原告黄小姐起诉时即2004年1月还没有为其办理退工手续,这显然是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没有退工手续,劳动者就无法建立规范的正式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办理退工手续,是对劳动者劳动权的侵犯;参照劳动部(1995)223号文,公司应以退工前劳动者黄小姐的工资为标准赔偿劳动者损失,即2003年5月至2004年1月的工资22500元;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劳动者的违约金应当依法追讨,但是被告公司没有及时提起仲裁,丧失了对原告的追诉权利。
  公司表示:黄小姐与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了3万元的违约金,黄小姐既然违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应该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表示愿意和解,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黄小姐与被告电机公司于2003年4月2日终止劳动关系;被告电机公司一周内为黄小姐办妥退工手续,支付原告黄小姐晚退工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被告电机公司不再向原告黄小姐索要违约金。
  本刊提醒: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合同后应该在7日内办理退工手续,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然而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用人单位都能自觉遵守这条规定,以拖延办理退工作为手段“卡”劳动者的情况并不鲜见。本案中的用人单位某电机公司就因劳动者黄小姐不按要求支付违约金,便迟迟不为其办理退工手续。乍一看,该电机公司的做法,似乎事出有因,情有可原。但实际上,此做法已经违反了有关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不办理退工手续,劳动者势必无法正常就业,这将对其生活产生很大的影响。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劳动者诉诸法律后,用人单位除了要为其办理退工手续,还必须承担为此造成劳动者延误就业的经济损失。
  本刊提醒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当在规定时间里完成退工这一“规定动作”,以补办退工的方式来卡劳动者,最终卡住的还是自己。当然,如果劳动者存在违约行为,用人单位可依法追究,在60天的劳动争议申诉时效内及时申诉,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和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摘编自 [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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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集体合同规定》5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近出台了集体合同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规定指出,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规定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原劳动部1994年12月5日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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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
1. 读者咨询:四金个人缴纳部份转为个人缴纳?


  读者咨询:
  最近被公司通知,从今年3月份开始,公司的外服员工每月“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转为个人缴纳!请问这种情况是由于什么原因而由外服代缴转为个人缴纳?
  简答:
  能否提供你的姓名和所属公司名称,我们为你查一下。
  四金的个人缴纳部分国家规定是要由本人缴纳的。所谓的外服代缴是指外服公司代为办理缴纳手续,即雇员所在公司将钱款交付外服公司,并委托外服公司办理缴费的相关手续。
  你这种情况,可能是你所在公司取消了这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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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读者咨询:5月份只能休息11天,是否违反劳动法?

  读者咨询:
  我现在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该企业规定,每月只能休息8天,象本次5.1,公司规定,8-9日必须上班,五月份总共只能休息11天。根据国家规定,五月份总共能休息13天。请问这样做算不算违反劳动法?

  回答:
  每个月休息8天符合国家规定,5.1劳动节的法定休假天数是3天,因此,5月份总共可以休息11天。8、9日被调至6、7日休息,因此需要上班。
  贵公司的放假规定符合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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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读者咨询:关于闲置商品信息发布栏目?

  读者咨询:
  你好! 我是外服的一名员工,现在一家德国公司上海办事处工作. 我是一名集邮爱好者, 希望能通过你们的网站转让我收集的十四年的中外邮票(定位册,小型张,小本票,四方联,首日封及国外首日封及纪念邮票及限量发行的银币等). 谢谢!

  回答:
  感谢你关心我们的闲置商品信息发布栏目。经过谜你调查和意见反馈栏目的调查,大部分参加调查的外服外企员工都赞成开通该栏目。我们已经开始着手栏目的建设,争取在5月下旬开通闲置商品信息发布栏目,届时欢迎你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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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读者咨询:关于找工作?

  读者咨询:
  我是一名英语专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在华中农业大学外语系学习了四年,不知外服现在是否招英语专业的学生呢?如有相关职位需要,我愿在贵企业做出贡献!谢谢!

  回答:
  谢谢你对我们公司的信任。
  外服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招聘各类人才。我们的职位信息都会公开发布。英语专业的毕业生可选择的工作范围比较广,建议你经常访问我们的网上招聘会, http://job.efesc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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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3、34期小礼品是20张外服艺术欣赏券,价值30元,2004年全年有效,可在上海影城等多家影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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