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服快讯 |
1. 2004年度上海市技术管理职业资格考试
根据市人事局和市科委的工作安排,上海市技术管理职业资格今年只开考技术主管资格(中级)。现对本次考试的报名及考务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报名条件
凡获准在本市就业,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技术主管资格(中级)考试:
(一)理工科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满6年,其中受聘于技术管理工作岗位的经历不少于1年;
(二)理工科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满4年;
(三)取得理工科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理工科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满1年;
(五)从事专业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满5年,并按规定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
二、考试科目与时间
2004年10月16日 上午 9:00~11:00 技术主管理论
下午 1:00~3:00 技术主管实务
三、报名相关事宜
(一)报名日期:2004年6月17日—20日
(二)报名地点:
1、上海市科技人才资源中心(上海市淮海中路1634号2号楼401)
报名点代码:2822 报名电话:64712731
2、华东师大继续教育学院(汾阳路3号、宁夏路679号)
报名点代码:2826 报名电话:64665245
3、上海亚士帝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漕河泾开发区桂平路471号10号楼五层)
报名点代码:2823 报名电话:64951353
4、科技部上海培训中心(张江科苑路299号教学楼304室)
报名点代码:2824 报名电话:50800811
5、上海大学科技园(广中路788号上海大学科技楼818室)
报名点代码:2825 报名电话:56331239
6、上海科技管理干部学院(嘉定区城中路37号)
报名点代码:2821 报名电话:59528837
(三)报名办法:
参加考试人员须填写考试报名表和报名信息卡(今年启用新的报名信息卡,老卡一律停止使用),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报名表上加盖公章。按规定的报名日期和地点,携带报名表、身份证、学历证明(以上证件均要原件和复印件),近期一寸报名照片(同版)两张办理报考手续。
四、收费
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目100元,以上费用在报名时一次付清。
考试成绩咨询专线:95001966(12月中旬发布考试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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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现将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或符合放宽条件地区的具有高等院校专科学历;
5、品行良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三)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及地点
(一)报名方式及时间
上海考区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两个阶段。
1、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日00:00至7月20日24:00,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限内登录www.sk.justice.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获得现场报名日期。
2、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22日至7月31日,每天08:30至16:30(双休日不休息)。
报名必须本人前来,一律不得代报。
(二)报名地点
华夏宾馆(漕宝路38号)三楼华夏厅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及复印件。
3、异地报名的,须提交报名地公安机关核发的3个月以上暂住证明及复印件和有关单位出具的一年以上工作、学习(进修)证明及复印件。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异地工作、学习(进修)的,在异地报名时,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
4、2004年上海考区的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费根据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四、考试时间、内容、科目和方式
(一)考试时间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为2004年9月18日、19日。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五、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查分期间,考生可拔打16002548声讯电话或登陆www.sk.justice.gov.cn进行查分。
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当次有效。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六、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七、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一)报名条件
1、身份条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报名时,应提交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特别行政区护照。
(2)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
2、学历条件。香港、澳门居民报名时,持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向受理机关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二)报名地点与方式
在上海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可以在香港、澳门报名,也可以在上海报名(上海考区的报名点:漕宝路38号华夏宾馆三楼华夏厅。),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在上海报名的,须提交在上海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证明及复印件。
(三)考试地点
在上海报名的,与本考区考生统一安排考场参加考试。
以上内容也可拨打16001548声讯电话进行咨询。
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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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海市2004年下半年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根据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和全国计算机软件考试办公室《关于2004年下半年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安排的通知》(软考办发[2004]5号)文件精神,现对本市2004年下半年度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报考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级别的考试。
二、考试类别、级别
初级资格:程序员、网络管理员
中级资格:软件设计师、网络工程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
高级资格:系统分析师
三、报名
1、报名时间:
2004年6月24日--28日上午9:00—下午4:00
2、报名地点:
(1)复旦大学计算机系计算中心楼(邯郸路220号)
报名点代码:6161 报名电话:65643025、65648491
(2)上海市业余科技学院(上海电脑天地学校,雁荡路84号,4号楼4315室)
报名点代码:6262 报名电话:53823589
(3)上海第一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漕溪路121号2楼)
报名点代码:8181 报名电话:64280817、64381131
(4)上海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中山北路3500号,华师大对面)
报名点代码:7070 报名电话:62547987、62862152
3、报名办法:
报考人员填写考试报名表后,携带报名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同版)两张在规定时间内到上述报名点办理报考手续。
四、考试时间
2004年11月6日
考试地点:请见准考证
(特别提醒:今年使用新版考试大纲和教材,考生可就近到报名点选购)
五、收费
2004年度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报名费10元,考务费每科目60元,报名时付清。
考试成绩咨询电话:95001966(一般在考试后2个月可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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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外服助你轻松赴美攻读名校MBA
不必为了TOFEL、GRE、GMAT成绩废寝忘食,不必在繁琐的申请手续上耗费精力,更不必担心落入小中介公司的圈套…… 轻松赴美攻读名校MBA,从新的高度起飞! 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与美国伊利诺州立大学已连续8年合作举办7届MBA硕士研究生班,拥有丰富的办理赴美留学的经验,是外服外企员工留学深造的优秀参谋。 您要做的——提供学历学位证书、成绩单、简历等相关材料,参加学校面试。 其他程序——都交给我们! TOFEL、GMAT、GRE全免 + 98%签证成功率 + 外服公司周到细致的服务 = 轻松赴美攻读MBA,没有任何后顾之忧! 报名要求: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有学士学位,英语流利 报名需提供:1、中英文简历 2、中英文申请书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其翻译件 4、大学中英文成绩单 5、1寸报名照1张 报名截止时间:2004年7月15日 热线电话:63855289 任先生,63721888王小姐 电子邮件:renyl@efesco.com、wangbl@efesco.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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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04年度上海市社会工作员水平认证考试
一、报名条件
凡居住在本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工作者守则》,热爱并从事社会工作,具有社会工作基本知识并在本市相关机构中从业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上海市社会工作员水平认证考试。
二、认证办法
上海市社会工作员水平认证采取考试与面试相结合的办法。
(一)笔试
1、科目:《社会工作基本知识》
2、时间:2004年12月4日上午9:00—11:00
3、地点:请见准考证
(二)面试
1、内容:《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2、时间:2004年12月4日下午、12月5日全天(具体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报名相关事宜
(一)报名日期:
2004年9月12日—14日
上午9:00—12:00,下午1:00—4:00
(二)报名地点:
上海市社会工作培训中心(浦东大道2601号双拥大厦16楼)
报名点代码9595 报名电话:58718982
(三)报名办法:
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填写考试报名表和报名信息卡,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在报名表上加盖公章后。携带报名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一寸报名照片(同版)两张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名点办理报考手续。
四、收费标准
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笔试60元,面试40元,以上费用在报名时一次付清。
考试成绩咨询专线:95001966(一般考试后二个月可查询)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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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上海市财税局关于本市二○○四年下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市财政局《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0]56号)的精神,现就2004年下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和日期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市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
考试科目为:会计基础知识、财经法规、会计实务和会计电算化(初级)四门科目。
考试日期定于2004年10月16日(星期六),具体安排如下:
会计基础知识:上午9:00——11:00
财经法规:下午12:30——14:00
会计实务:下午14:45——17:00
会计电算化(初级):考生另行报名参加上海市会计电算化(初级)考试。(全年常设考场)
二、报名对象
持有有效身份证,并且在本市有工作单位或有本市居住证明的人员。
三、报名时间和办法
1.报名时间:2004年7月13日至7月22日(星期日除外)。
9:00—11:30,13:30—16:00
2.报名办法:报名应试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持外省市身份证人员,须同时携带本市工作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本市居住证明)、本人近期免冠一寸报名照二张,就近前往所在地区的指定地点报名(上半年未取得全科合格的考生,须持原准考证及成绩单),具体地点见附件。
四、收费标准
根据市物价局沪价费(2000)第218号文的规定,报名应试人员每人应缴纳报名费10元,每科目考务费25元(会计电算化考试另行报名及收费)。报名费和考务费应在报名时一并缴齐。
五、成绩合格证的颁发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会[2001]103号)的规定,报名参加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的考生,其会计基础知识、财经法规和会计实务三门科目须在同一年度内考试合格,才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成绩合格证,有效期二年。在有效期内,凭该合格证原件连同会计电算化合格证原件按《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到有关的财政管理部门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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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服在线网络招聘会最新职位信息
外服在线网站正在举办2004上海长江三角洲名企优才招聘会,欢迎上网找寻您中意的职位。网址:http://job.efesc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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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人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资深寿险顾问 2004-06-22
恒康人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分区经理助理 2004-06-22
上海外服人力资源咨询分公司 Regulatory Affairs Associ 2004-06-22
恒康人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经理助理 200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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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服人力资源咨询分公司 外资银行秘书 2004-06-22
上海外服人力资源咨询分公司 销售 200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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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咨询分公司 市场营销 2004-06-22
上海外服人力资源咨询分公司 销售工程师 200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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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服人力资源咨询分公司 服务工程师 2004-06-22
上海外服人力资源咨询分公司 工程师培训生 2004-06-22
上海外服人力资源咨询分公司 3D设计师 2004-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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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点击 |
1. 加班费这样约定有效吗?我该如何与公司协商这个问题?
一个月前由于加班费的劳动争议我与原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目前我正准备与另一家外企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中的加班费条款令我十分为难。新公司规定员工的加班费固定为每小时50元且一个月加班费的最高数额为2000元。我的月收入分为工资和奖金两部分,工资每月10000元,奖金依据业绩状况另计,我的正常小时工资也将大大高于50元,因而我认为公司的规定将会侵犯我的权益。但是除了加班费问题外,我对新公司的其他各种条件和工作环境比较满意,并且我也不希望日后再与企业发生关于加班费的劳动争议,因此我希望在得到这份新工作的前提下圆满解决这个问题,请给予指导。
专家意见:
您目前的确处于一个为难的境地,我们建议您尽早和公司协商解决这个问题,同时给予您两方面的咨询建议:第一,现有加班费条款的违法性分析;第二,如何折中合理地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公司现有的加班费条款中,无论是小时工资的约定还是最高额设定都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这说明,法律对于加班时间的工资有严格的规定且没有赋予当事人设定支付上限的权利,任何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约定都是无效条款。同时,您公司的加班封顶数反映出公司可能会让员工超时加班,这同样是一种违法现象。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加班时间一般一天1小时,最多不超过3小时,一个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
发现问题不是关键,解决问题更为重要。由于您对于新公司的其他条件和环境都比较满意,希望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我们建议您能与公司协商修订该加班费条款。第一,如果您的工作岗位属于有弹性的可以灵活掌握工作时间的,我们建议您可以要求公司让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此制度下公司无需支付您加班费但您的工作时间也不受限制,双方各取所需,但此特殊工作制度需要劳动部门审批才能适用。第二,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劳动关系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计算基数进行约定,由于该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因此从维护双方的利益出发,我们建议您和公司可以在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之上约定一个计算加班费的基数,此基数与150%、200%、300%的比例相结合就可计算出您的实际加班工资。第二个方案可以视为您适当地进行利益妥协从而更好地与公司进行合作。
文章来源[劳动报] 作者 翟惟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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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案件或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亦不代表上海市对外服务公司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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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领生育津贴后还有产假工资吗?
我是一家私营企业负责人事管理的,最近我们公司有位女职员生了孩子(属于计划生育的范围),按照规定她已经领取了生育津贴和医疗补贴,这位女职员的家属又来到我们公司要求公司支付产假期间工资,我刚做人事工作不久,对女职工生育这方面的规定不甚了解,特来信请教,企业是否应该向她支付产假工资?
专家意见:
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生育期间的产假工资。
200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后,企业只要按规定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生育后的法定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所谓生育津贴实际上就是以前所说的产假工资。
该办法规定了从业妇女可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两项待遇,其中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以本人当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计发的,顺产一般为缴费基数×3个月,晚育、难产的还可另增半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编者补充:
根据最新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晚育假30天,那么生育生活津贴亦将相应的增加。
文章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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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案件或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亦不代表上海市对外服务公司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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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职职工如何参加政府经费补贴的中高层次培训?
本市在职职工参加当前列为政府补贴培训专业(工种)范围之内的中高层次培训可享受50%培训经费补贴。
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A级资质等级或特色专业的培训学校的中高层次培训,可享受70%的培训经费补贴。
培训前需预付全额培训费。培训结束鉴定合格后,预付款的50%或70%予以退还。享受培训经费补贴,一般1年内只能享受1次。
在职职工凭工作证明、身份证和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到本市任何一个区(县)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或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接受职业培训指导,确定培训项目后就可以办理登记报名手续了。
文章来源 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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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最低工资规定》之 正常劳动≠完成工作定额
“正常劳动”是最低工资制度中的一个关键词,劳动者是否受最低工资标准保护,关键是看其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由此,如何界定“正常劳动”就显得极为重要了。
《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明确,“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举例来说,如果一位职工四月份单位考勤是全勤,也就是他在工作日天天都正常上班了,那他无疑是提供了正常劳动。假设另一位职工4月份请了5天婚假,他是否算提供了正常劳动呢?算的,因为婚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再比如,一位职工5月份先休了7天五一长假,乘此机会他还请探亲假13天去外地看望父母,如果他只在本月的后10天正常上班,他是否算提供了正常劳动?也算的,因为他所休的假都是法定可以视作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范围。
有企业说,如果职工天天正常上班了,但他没有完成工作任务,他能不能算提供了正常劳动?可不可以不受最低工资标准限制地扣减他的工资?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这位职工是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不能将其工资扣减至最低工资标准以下。只要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约定工作时间里正常工作了,无论他是否完成任务,都应当算作提供了正常劳动。当然,如果职工确实无法胜任工作岗位,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培训、调动工作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关系,但在这个阶段内,职工仍然享有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
文章来源 上海人事局网站
外服快报免责申明:
本文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案件或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亦不代表上海市对外服务公司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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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上海最低病假工资将调至508元
最低工资标准正式调整后,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和解除或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最低标准也将调整。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中心负责人表示,从7月1日起,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将从原来的456元调整为508元;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符合法定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月最低补偿金标准将调整为635元。
据介绍,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是根据“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规定调整的。解除或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最低标准是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相关规定调整的,一是“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二是“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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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公布企业停工停产的工资待遇
文件依据:沪劳保综发(2003)2号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市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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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 |
1. 读者咨询:婚假是否有使用期限?
简答:国家的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基本婚假有多少天,但对于诸如婚假是否有使用期限等问题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目前许多公司都对婚假的使用期限作了相关规定,比如许多公司规定婚假要在3个月内使用。一般来说,对婚假使用的期限做一些限制并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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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读者来信:接收出错
读者:第37期‘职场生涯’‘读者意见反馈’等部分为何看不见,整期文件大小也比平时小,只有122KB
答复:很抱歉,可能是邮件发送过程中出现错误,给您造成不便,请原谅,杂志原文可以在我们网站上浏览,网址是:http://magazine.efesco.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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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读者咨询:本人是外服员工,我该如何办理入沪户口?
读者咨询:
本人是外服员工,户口在江苏省,我在上海工作已快四年,四年来一直在上海缴纳社保,今年10月我将拿到本科毕业证书,请问是否可以办理入沪户口?
答复:
你可以向所在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委托外服办理相关手续。如果你有任何问题,比如是否符合办理入沪的条件或要提供哪些材料等,可以联系为你服务的外服公司业务员咨询,或者致电外服公司呼叫中心咨询,电话是021-54564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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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读者来信:更改邮件地址
编者:经常有读者来信要求更改邮件地址,编者希望读者同时提供旧邮件的地址,以便我们从订阅地址中去掉旧邮件地址。
或者,读者可以自己访问http://magazine.efesco.com,进行订阅和退订。
谢谢您的配合,希望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外服快报,并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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